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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0122346號
主旨:
檢送「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如附件),請轉知所屬辦理,以落實校園中性平三法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發「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請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以協助各級學校釐清性別平等工作法(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所定性騷擾防治之實務處理疑義;前於109年11月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人身安全組會議分工小組會議決議修正在案,並公布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二、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11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性工法及性騷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修正為旨揭說明,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依勞動部113年11月27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994號函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該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三、本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及所載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同年12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附件:
發文字號:臺教人(一)字第1140001899號
主旨:
勞動部函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附件: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B號
主旨: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沈專員,電話:(02)7736-7855。
附件: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76號
說明:
一、依本部113年7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472號函及貴校填及112學年度之教職員工訓練規劃辦理成果續辦。
二、本部前分別於109年6月2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90092438號函及113年2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735號函重申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案(正本諒達)。
三、經檢視各校112學年度辦理成果,請就以下事項納入後續辦理規劃參考:
(一)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相關教育及培訓,並掌握應受訓人員參訓情形;教職員工應配合前揭規定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課程,建議學校評估納入聘約內容,俾利教職員工瞭解相關權益及義務。
(二)請避免以行政會議之會前宣導作為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目的係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威度,於會議進行宣導尚難達教育訓練目的。
(三)教育訓練內容請以性別平等教育為主題,且訓練時數應至少達2小時,並避免合併其他主題(如文書講習、職場性騷擾防治、心理衛生等),以利提供教職員工適切性別平等教育訓練。
(四)另查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具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之任務。請貴校性平會確依法規劃辦理適切之訓練,並檢視辦理成果,俾利持續掌握教育訓練實施情形,定期檢討並滾動精進。四、本部規劃於114年7月函請各校提報113學年度之教職員工訓練規劃辦理成果,倘各校有教職員工相關訓練未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內容情形,請務必於113學年度結束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相關訓練,113學年度辦理成果提報方式及說明將另函通知。
附件: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296號,詳附件。
附件:
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件)
附件:
附件:
A09000000E 1132802378 Senddoc1 Attach1
「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業經勞動部修正,並置於勞動部就業平等網-便民服務專區(網址:https://eeweb. mol.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