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育規則

實習教育乃鼓勵學生根據自身恩賜、學習的進度及服事經驗,透過週六日投入配搭教會之需要,使其課堂所學的學識理論與實際事奉合一,以期拓展學生事奉能力的寛度與深度。

方針

一、落實「靈命、學識與事奉」三育並重之原則。

二、培育適合時代要求與教會需求的各種專職人才。

三、學生實習工作之安排,應以服事的學習及恩賜之發展為重心。

四、從實地服事中,學習觀摩並實際體驗教會各種事工。

五、實習工作需參照該生學科內容,以達「學以致用」的功效。

方式

一、循序漸進

實習工作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進行,並期與每學年之課程配合。建議第一學年學習如何輔導團契或建立小組、帶領詩班或敬拜團、參與主日學或裝備課程之教學及探訪佈道等事工;第二學年從事門徒訓練、小組拓植、協談及講台事奉等事工;第三學年則在主理牧者督導之下,協助開拓或分堂之事工。

二、個別指導

學務長定期會同本院輔導老師及各教會之實習導師,針對同學個人實習之工場、性質與份量加以考核,以達到學生全職呼召的強化、基督品格的深化和事奉能力的廣化。

三、回饋學習

整合從學生定期繳回之「自我實習評估表」和教會實習導師提供給學院的「實習工作評估」之建言,學生牧育事務處適時與實習者檢討得失、問題輔導與修正,以達實習之最佳果效。

原則

一、凡修讀道學碩士、聖經碩士、跨文化研究碩士課程之同學,須按下列原則,參加實習教育計劃。

  1. 任何科別之實習必須以教會實習為主。若欲至機構實習,僅能申請一年,且必須向學務長提出實習企劃書的申請。經核准,在機構的實習始得計入學分。
  2. 每學年實習始於十月第一週末至次年六月最後一週,學期實習時間以週六、日四個時段為標準(上午、下午、晚上各為一時段,主日上午若擔任二場聚會的負責同工可視為二個時段),若安排週間實習,以不影響學校上課、活動且每週一次為原則。機構實習以每週十小時為標準。學年實習期間不得更換工場。暑期實習以七、八兩個月全時間的實習為計。
  3. 就學前,在同一服事單位曾擔任全職傳道身份、事奉五年以上者,可提出替代方案的計劃書。申請者須於第一次申請時,附上五年在職證明。
  4. 學務處提供實習工場資料,供在校生自行尋求。原則上,學務處僅推派新生的實習教會。在校生需主動尋求實習教會;若有困難,再請學務處協助。
  5. 實習教會於每年實習開始,提出整年度事工計劃並與神學生互相商討。
  6. 實習教會依經濟能力情況支付實習神學生基本生活費。

二﹑凡修讀跨文化研究碩士課程之同學,第一﹑三學年比照上述學科之實習教育計劃,第二學年參與工場跨文化課程實習與體驗。

有關學生生活規範需求,請務必參閱學生章則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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