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申請
公告日期:113年10月14日(一)
宗旨
為培育神學教育所需之人才,強化本校長期師資的需要,並協助解決甘心委身者之經濟需要特建立此辦法,期為神國的拓展與教會的建造樹立良好的根基。
計劃
支持年限:每人最長五年(五年內未能完成學業之相關規定依合約所示辦理)。
名額
類別 | 名額 |
---|---|
舊約 | 1 |
新約 | 1 |
系統神學/教會歷史 | 1 (額滿) |
申請資格
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 認同本校信仰告白,靈命、學識、事奉兼具且團隊事奉精神佳者。
- 對從事神學教育具有清楚異象、負擔且預備就讀或正在就讀博士班者。
- 就讀博士班之前,至少有三年在教會(或機構)全職牧養事奉的經驗。
應繳文件
- 師資培育申請表:1份
- 自傳(內容須包含家庭及成長背景、得救歷程、蒙召見證),格式不拘:1份
- 博士班研讀計畫、神學教育理念,格式不拘:1份
- 講章兩篇,格式不拘
- 欲攻讀領域教導過的教案或教材,格式不拘
- 申請師資培育者靈命事奉自我評估表:1份(靈命事奉自我評估表下載)
- 牧者推薦函-申請師資培育靈命事奉評估表(牧者):2份(靈命事奉評估表 (牧者)下載)(華神師資培育候選人評估重點說明(給牧者、老師))
- 師長推薦函-申請師資培育老師推薦表:3份(老師推薦表下載)(華神師資培育候選人評估重點說明(給牧者、老師))
-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聲明:1份(個人資料使用同意聲明(應徵用))
義務
- 受培育者至少每兩個月一次向校長、教務長、所長、推薦牧者及師長、支持獎學金的基金會提報學習狀況與教會事奉概況及代禱事項。
- 受培育者應於領取畢業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學院報到。
- 受培育者完成學業後應接受學院全體教師會議評估。
- 受培育者接受一年獎學金應抵兩年任教義務,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任教義務者,應退還曾領受之獎學金。
- 學校若經過行政會議決議得隨時終止合約,受培育者不須賠償已支付的支持金。
未履行任教義務
- 在取得學位後受培育決定不履行義務:應於領取畢業證書後三個月內返還所曾領受之全部獎學金。
- 取得學位後回華神履行義務一段時間,尚未完成履行義務的年限便離職,以下兩個還款方式二者擇一:
-
- 離職時返還尚未完成義務年限的獎學金金額。
- 申請分期償還,經行政會議同意,原則上每年至少償還一萬美金且加計利息,利息為台灣郵局一年定存利率+1%。
- 合約期滿時尚未取得學位以至於無法履行義務:應返還所曾領受之獎學金,以下兩個還款的方式二者擇一:
-
- 合約期滿時返還本校所支持之全部獎學金。
- 申請分期償還,經行政會議同意,原則上每年至少償還一萬美金,第一年不計息,第二年開始加計利息,利息為台灣郵局一年定存利率+1%。
- 在取得學位後決定不履行義務:應全額返還所曾領受之獎學金全額。
- 取得學位後回華神履行義務一段時間,尚未完成履行義務的年限即離職,以下兩個還款的方式二者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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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刻返還尚未完成義務年限的所有獎學金金額。
- 申請分期償還,經行政會議同意,原則上每年至少償還一萬美金且加計利息,利息為台灣郵局一年定存利率+1%。
- 沒有取得學位以至於無法履行義務:應返還所曾領受之獎學金全額,以下兩個還款的方式二者擇一:
-
- 立刻返還所有應返還的所有獎學金金額。
- 申請分期償還,經行政會議同意,原則上每年至少償還一萬美金,第一年不計息,第二年開始加計利息,利息為台灣郵局一年定存利率+1%。
聯絡方式與聯絡人
紙本:申請資料請於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334025 桃園市八德區長安街53號 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 神學研究所所長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師資培育」。
電子檔:請寄至e-mail: luke.hsieh@ces.org.tw
收件截止日
11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