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法侵害 1 職場暴力 2 職場霸凌 3 性騷擾 4 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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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如遇有職場不法侵害(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就業歧視)等情形,請向本單位申訴,保護自身權益
申訴單位:人力資源室 (文教大樓三樓)
申訴專線:分機1313、1316
電子信箱:hr@ces.edu.tw
宣導:有關性平之相關法規,請教職員務必詳閱與遵守。
1.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與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與教學」規定,落實相關法定事項並健全調查處理機制案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3、學校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內涵。
(三)加強課務督導:
1、對於校内課程,學校教務單位應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2、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學校應有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應確實審核所提送計畫,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應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亦應包括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學校師生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調查或檢舉。而各校於案件受理後之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因同法自第29條以後,規定就此等「調查申請」或「檢舉」之處理方式及「各階段處理期限」,且未限於僅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案件,故應依同法第5章相關規定處理,並包含同法第32條之申復制度。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學校應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
2.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壹、法規與政策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112 年8 月16 日修正公布,針對校園性別事件增加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其次,性平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於113 年3 月6 日修正發布,第8 條規定如下:「(第一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二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三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教育部依據前述性平法相關授權,擬定重要概念如下:
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與一般教學輔導有關之校長或教職員工專業倫理不同,其重點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也就是校長或教職員工經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規範,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除了規範具「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外,亦應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為學生,無權勢不對等關係亦受規範。
教育部為協助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另提出相關政策內涵如下: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否則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
(一)在雙方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應受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後段規範限制。雙方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倘非兩情相悅,即可能構成權勢性侵害或性騷擾;縱兩情相悅,亦有學生於權控關係下無法拒絕、或校長及教職員工無法公正客觀執行教育工作之虞(參考如: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1 款有關應自行迴避之規定略以「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致影響學生受教權,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作為第四類校園性別事件,若排除兩情相悅,僅界定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有利用權勢之非兩情相悅」,將無法與權勢性騷擾、權勢性侵害作區分;爰對成年學生,在存有權勢關係時,即應受規範及限制;另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若存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行使指導、評量等教育工作職權,有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之問題。
(三)雙方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未受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後段規範,於未構成校園性騷擾事件前提下,得合意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訂定專業倫理規範建議納入事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互動時應注意之基本原則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的關係,是一種公領域之角色關係,自不應發展私領域情感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之義務為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提供工作機會等,在此義務下應秉持平等溝通方式進行。且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具有權勢關係,權勢關係意旨雙方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還具有帶領成長、行為示範之功效,即校長或教職員工容易成為學生模仿學習之對象;特別是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關係,不僅在校內具權勢關係,未來在相關職業領域,也可能持續具有影響力。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之人際互動應嚴守分際,若無正當理由,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脫離職務角色,與學生單獨進行私下互動。例如: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與學生以通訊軟體單獨於半夜或假日之閒聊;若有必要,應以公共事務溝通。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而餽贈學生物品;避免於公務之外單獨使用汽機車接送學生;避免單獨帶個別學生出遊、看電影、咖啡館聊天;避免單獨邀請學生至宿舍、住家或外宿;校長或教職員工在個別化空間(如:研究室),與學生進行單獨教學或研討時,不可鎖門,若要關門也要先徵詢學生意願。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即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互動關係,或給學生未來情感發展有關之承諾。倘若遇學生主動追求,校長或教職員工若正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且與未成年學生仍不得發展親密關係。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應一視同仁,無正當理由不能發展個別化之關係,或是超越專業倫理關係之特殊對待。未成年學生較易對校長或教職員工產生非師生關係之情感建構(年紀越小的學生越容易產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一旦覺察學生移情(例如:學生將校長或教職員工視為父、母、兄、姊或其他重要他人)或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反移情(校長或教職員工視學生如子、女、弟、妹或其他重要他人),且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處理。
五、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嚴守與學生之身體界線分際且謹記於心: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的關係是教學、教育、輔導、合理管教之專業互動,而非親人或其他人際互動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應留意自己與學生的互動模式,也應經常自我省察是否有不妥當之行為,切莫自以為能處理自身與學生人際互動之糾葛。若有超越師生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六、校長或教職員工作為智識先進者或居具權勢地位,應妥善管理自己的情緒或情感問題,避免對學生情緒或情感之遷移或投射;若有遷移或投射,且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七、學生若有情緒或身心困擾,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宜過度介入,應鼓勵學生尋求就醫或專業人士協助,如使用學校輔導室或心理健康中心之專業服務。學校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配置有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等,可提供學生各種舒緩身心壓力或情緒調控之方法,或由精神科醫生開立藥物。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多未受過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之專業訓練,不宜以常識或個人經驗處理學生的情緒困擾。
八、學校應依據性平法第16 條規定,於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對於初任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加強性別教育與法治教育,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與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與教學」規定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3、學校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內涵。
(三)加強課務督導:
1、對於校内課程,學校教務單位應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2、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學校應有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應確實審核所提送計畫,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應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亦應包括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學校師生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調查或檢舉。而各校於案件受理後之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因同法自第29條以後,規定就此等「調查申請」或「檢舉」之處理方式及「各階段處理期限」,且未限於僅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案件,故應依同法第5章相關規定處理,並包含同法第32條之申復制度。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學校應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
4.教師聘約中訂定有關性平的條文內容
受聘教師須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九條等相關規定。
1.校長與教師,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校長與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校長與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4.校長與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5.校長與教師應加強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校長、教師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6.校園霸凌防制應由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7.校長與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8.校長與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9.校長與教師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10.校長與教師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11.校長與教師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12.校長與教師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5.職員聘約中訂定有關性平的條文內容
職員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九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1.職員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職員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職員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
2.職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九條)。
3.職員應加強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職員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二條)。
4.職員應鼓勵學生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職員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三條)。
5.職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四條)。
6.職員應以正向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職員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職員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條)。
6.申訴管道
性平三法管理權責單位: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二章-職場性別歧視、第三章-職場性騷擾):受理單位:人力資源室
性別平等教育法 (師對生、生對師、生對生性騷擾):受理單位:學務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受理單位:人力資源室、學務處(學生為加害人時)
職場不法侵害
資料來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例示】
資料來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第四版)附錄六
一、 職場暴力:
包括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受到他人肢體或言語的虐待、威脅或攻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安全或福祉之行為,例如攻擊性的語言、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二、 職場霸凌:
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例如:
1. 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2. 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
3. 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
4. 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5. 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6. 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7. 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同仁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三、 性騷擾:
指勞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雇主對勞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例如批評胸部大小或觸摸臀部,使勞工感覺被冒犯(請參閱性別平等工作法)。
四、 就業歧視:
指雇主以勞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決定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情事,例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容貌歧視、婚姻歧視或身心障礙歧視等(請參閱就業服務法)。
性騷擾適用法規與對象
| 性平三法 | 說明 | 受理單位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職場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 | 人力資源室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師對生、生對師、生對生性騷擾 | 學務處 |
| 性騷擾防治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 | 人力資源室、學務處(學生為加害人時) |
性騷擾相關網站
人才資料庫
通報系統
性騷擾相關法規
身心健康諮詢及輔導相關協助資源
資料來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第四版)附錄九
| 主管單位 | 相關資源 |
|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 員工協助方案: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並提供專家入場輔導服務,協助企業建立員工協助措施,增進員工工作適應及身心健康。 |
|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 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鼓勵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企業辦理員工關懷紓壓課程與友善家庭措施,支持企業營造友善職場。 |
|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因為面對職場不法侵害、霸凌、生活、學業、工作或其他事件造成情緒困擾、壓力或自殺問題,提供一般輔導、自殺評估,有需要時,亦會轉介醫療單位資訊。 |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辦理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課程、設置心理諮商室或諮商專線,主動關懷員工,提供促進心理健康衛教資料,辦理暴力危害預防(如:設置申訴管道、訂定職場暴力防止計畫等)。 |
| 社團法人國際生命線台灣總會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法律諮詢 |
|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諮詢、職場心理健康、勞工免費心理諮商及勞動權益等相關資源轉介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