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治
Bullying on Campus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私立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友善校園,防制校園霸凌事件,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本校設有投訴電話,上班時間:(03)2737477分機1000,下班時間:(03)2737477分機7100,投訴信箱president@ces.org.tw 受理校園霸凌諮詢、防制、處理、輔導等相關事宜。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私立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私立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PDF下載)
112年3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總則 | ||||
一、 |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
二、 | 私立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友善校園,防制校園霸凌事件,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
三、 |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
四、 |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 |||
五、 | 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 | |||
六、 | 本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 |||
七、 | 本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 |||
貳、校園安全規劃 | ||||
本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霸凌危險空間: | ||||
一、 |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 |||
二、 |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 險地圖。 | |||
三、 | 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 |||
四、 | 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 |||
五、 | 檢視校園霸凌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報告事項。 | |||
參、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 ||||
一、 | 利用適當時機與場合,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校長或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 |||
二、 | 教師於平日教學過程中,可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 |||
三、 |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
四、 |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並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 |||
肆、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通報權責及受理窗口 | ||||
一、 | 相關用詞界定如下: | |||
(一) | 學生:指本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 |||
(二) | 教師:指專任(案)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人員。 | |||
(三) | 職員、工友:指教師以外,固定、定期 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 |||
(四) |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 |||
(五) |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 |||
二、 | 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依規定程序向本校窗口校安中心通報,並由校安權責人員向教育部實施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
三、 | 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應不予受理: | ||||
(一) | 非屬本規定所規定之事項。 | |||
(二) |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
(三)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 |||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 ||||
四、 | 本校如不受理,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 |||
五、 |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 |||
伍、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 ||||
一、 |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為常設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委員採任期制任期一學年,連聘得連任。任期中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 |||
二、 |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共5人,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成員包括教師代表1人、學務人員1人、學者專家1人、學生代表1人。 | |||
三、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審議校園霸凌事件時,得視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 |||
四、 |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由教育部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 |||
陸、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 ||||
一、 | 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 |||
二、 | 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備查: | |||
(一)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 |||
(二) |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 |||
(三) |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 |||
(四) |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 |||
(五) | 其他必要之處置。 | |||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 ||||
三、 |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 代理人陪同。 | |||
(二) |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三) |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五) | 調查時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 |||
(六)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經行為人請求,或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繼續調查處理。 | |||
四、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本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
五、 | 本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 |||
柒、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
一、 | 本校依陸、第4點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 |||
二、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以一次為限。 | |||
三、 | 本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
捌、禁止報復之警示 | ||||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 ||||
玖、隱私之保密 | ||||
一、 | 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若涉及洩密,應依刑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處罰。 | |||
二、 | 本校相關人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三、 |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 |||
拾、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 ||||
一、 |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規或本校相關章則予以懲處。 | |||
二、 | 本校設有投訴電話,上班時間:(03)2737477分機1000,下班時間:(03)2737477分機7100及投訴信箱president@ces.org.tw受理校園霸凌諮詢、防制、處理、輔導等相關事宜。 | |||
三、 |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 |||
四、 |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連結網址:https://bully.moe.edu.tw/details/185)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1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2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3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4
校園霸凌事件申請/ 檢舉調查書
學校園霸凌事件申復申請書
法規名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Q&A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影音專區
教育部反霸凌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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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園霸凌防治』通報單位:學務處/黃姊妹
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 校安中心 通報電話:(03)2737477分機 (上班時間)1000、 (下班時間)7100 通報電郵:president@ce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