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
學生休退學退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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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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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休、退學時間 |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
備註 |
一、 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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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
三、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
四、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
五、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 休、退學者 |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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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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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廣教育中心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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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處可依報名人數(或其他特殊情況),決定是否開課;如不開課,將退回所繳之學分費及學雜費。
2.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選者,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任何費用。退選需在期限內完成;逾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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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資料提供:教務處/王姊妹 推廣教育處/沙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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