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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hool Affair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

學生休退學退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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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生、選修生及旁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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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 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 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備註:

  1. 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2.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3.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4. 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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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廣教育中心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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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處可依報名人數(或其他特殊情況),決定是否開課;如不開課,將退回所繳之學分費及學雜費。

2.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選者,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任何費用。退選需在期限內完成;逾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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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資料提供:教務處/王姊妹  推廣教育處/沙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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